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项目名称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
行政决定部门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 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社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