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决定部门 |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由科技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该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
行政相对人 | 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社会法人 |